浙江省发布2026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6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检测检验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等领域,在地方性法规适用、行刑衔接、新装备应用、非现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本案为依托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这一科技手段精准发现违法线索,结合现场执法和采样检测查处的一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典型案件。
2025年9月8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执法人员运用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等快速检测设备对辖区内加油站开展系统巡查工作。在进行至某加油站加油区域外围时,仪器显示有气体外溢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加油站加油区、储油区、油气回收装置连接管路等关键区域进一步扫描。在对9号与11号加油枪进行扫描时,仪器屏幕清晰显示加油枪与油管连接处存在明显的气体外溢现象,初步判定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存在运行异常的情况。为进一步判定气体排放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油站现场使用的18把汽油加油枪的油气回收装置全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Ⅲ号加油机9号和11号加油枪的气液比检测数据分别为0.47和0.43,未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5.3中规定的标准限值1.00-1.20,检测结果判定为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4.3.1的要求。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加油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1月26日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利用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这一执法新装备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并通过现场采样检测的方式巩固强化证据链,科技赋能、精准高效地查处企业违法行为。
一是升级执法能力。新型执法装备的运用有效破解了传统执法“看得见、摸不着”“管得了、查不精”的痛点难点,将无形的污染物转化为可视化的图像,使执法线索从“难以捕捉”变得“直观清晰”,推动执法模式从“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问题发现率较传统人工巡查大幅提升。
二是提升执法效率。新型执法装备的集成应用大幅压缩了执法全流程耗时,推动监管效能迭代升级。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等装备针对重点污染区域开展动态扫描,快速锁定污染范围并溯源污染源头,为大气污染应急处置提供实时数据支撑。
三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以新型执法装备应用为抓手,严格落实“无事不扰”原则,推动涉企执法检查规范化、精准化。通过执法检查与科技监测相结合,依托执法装备开展非现场、无感式监管,对合规企业减少非必要现场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
该案件为借力高效行刑衔接机制破获的一起涉案危险废物超过40吨的典型案例,从群众举报、科技侦查、联合办案到司法审判,全面彰显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同效能。
2025年3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前期摸排。执法人员利用搭载高清摄像设备的无人机,对目标区域进行多日连续高空巡航与远程监控,通过持续拍摄、动态记录,精准捕捉违法现场的作业规律、人员活动及固废堆放情况,完整固定了非法回收、切割、销售废油桶的关键证据链。2025年3月11日,鹿城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查获废油桶、已切割压平的废油桶铁皮、废油桶桶盖和桶底、油泥等共计12.62吨。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鉴定,上述查获的固体废物中有10.82吨属于危险废物。
经进一步调查,涉案人王某、张某伙同韦某在鹿城区藤桥镇开设废油桶回收处置加工点,在无危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对废油桶进行回收、处置,截至案发时已出售加工好的铁皮铁桶盖超过41.8吨,回收处置废油桶过程产生的油泥流入加工点雨水井中,雨水井内有明显油污痕迹,经检测雨水井内石油类浓度为21.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5mg/L)的排放限值,已对环境造成污染。
王某、张某、韦某在无危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对废油桶(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处置、销售,已超过3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2025年9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0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张某作出污染环境罪刑事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韦某另案处理。
一是科技赋能,构建非现场执法新范式。本案突破传统“人海战术”执法瓶颈,运用无人机航拍等科技手段进行高空侦察、远程监控与证据固定,有效克服了违法活动隐蔽性强、反侦察意识高等取证难题,实现了对环境违法犯罪的“精准锁定”和“降维打击”。
二是行刑衔接,打造协同共治完整链条。案件从线索发现到刑事判决仅用时7个月,其高效办结关键在于“环保+公安”深度融合的高效协同机制。在调查启动阶段,公安机关即零时差“同步介入”,双方在线索研判、踏勘现场等环节“并肩作战”,案件在正式移送前,双方已共同审核完善案卷,有效打通了案件移送的“最后一公里”,确保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形成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有效闭环,彰显了行刑衔接机制的强大合力。
三是铁腕惩处,彰显惩治危废犯罪决心。本案为作坊式窝点作案,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总量超过40吨,揭示了“蚂蚁搬家”式违法活动潜藏的巨大环境风险。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判处实刑并处罚金,明确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鲜明信号,对潜在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有力震慑。
该案为湖州市发现并查处的首例“使用活性炭的更换周期未达到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案件。
2025年10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对辖区内申报2025年危废管理计划企业开展巡查,发现长兴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无废活性炭产生、转移记录,但调阅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等资料确认,企业主要从事过滤材料生产,生产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会产生废活性炭。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核实。通过调取企业生产运行台账、用电记录、产品生产记录等发现,该企业2025年废气治理设施已累计运行1170小时,但一直未对活性炭进行更换。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企业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活性炭委托某活性炭集中再生企业处置,对照《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属于“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VOCs治理体系”中的“活性炭吸附用户”,应当执行“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规定,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定期更换活性炭”违法行为。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活性炭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规定,依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活性炭的技术指标、填充量或者更换周期未达到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5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7000元整。
一是非现场监管提升执法质效。本案线索源于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筛查,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向智能化、精准化转型的趋势。通过科技赋能,实现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远程监督,有效提升了环境监管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二是地方立法解决监管瓶颈。活性炭吸附是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常用工艺,其更换周期直接关系治污实效。湖州市地方法规中,将企业治污设施管理应当遵守技术规范纳入法规内容,为后续违法行为认定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三是公开惩戒压实主体责任。使用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企业面广量大,本案的办理对该类企业敲响了警钟,提高了同类企业自主规范管理意愿,有力压实了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促进了行业整体治理水平提升,为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提供执法支撑。
本案是一起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精准查获的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典型案例。
2025年6月3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一起反映企业向污水管网排放未经过处理废水的信访举报线索,对海盐县某五金厂开展突击检查,发现企业主要从事五金配件的制造加工,生产废水主要为五金配件加工过程中,三酸抛光、着色、封闭等环节产生的清洗废水。企业根据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站,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未在运行,但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废水。
经开挖发现,该企业通过预先布设的管道和地下暗管直接将预存的原水经废水总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监测人员对排放口排放的废水采样监测,数据显示,pH值1.7、总磷3.41×103mg/L、总铬9.05mg/L、总镍9.35mg/L,分别超过排放标准4.3个单位、426倍、18.1倍、93.5倍。执法人当场对上述企业违规布设的排放废水管道阀门进行了查封。该企业利用暗管偷排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且废水中重金属含量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嫌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2025年12月30日,企业实际经营者兼污水处理工作主管人员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暗管排污具有隐蔽性强、易规避现场检查的特点,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并未局限于常规表面检查,而是紧抓企业污水治理设施未运行,但废水正在排放的疑点,排摸废水来源;在发现暗管排污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现场拍照、录像、查封暗管接口等方式固定排污事实,同步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精准出具监测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解决了环境污染案件“取证难、定性难”的问题。这种行政调查与刑事立案标准无缝对接、证据材料同步移送、执法司法协同联动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行政监管的前端发现优势与刑事司法的后端震慑作用,彰显了“生态环境底线不可触碰、违法犯罪必受严惩”的坚定立场,为完善环境污染行刑衔接机制提供了实践范本。
该案为省、市跨部门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多部门联动发现的一起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2025年6月18日,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开展联合双随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自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6月18日,该公司在环检线工段“工况法排放测试系统”上多次修改扭力系数。经调查,车辆检测过程中,如单独修改扭力系数而未使用砝码件标定值,会导致车辆检测过程中加载力输出不准确,从而影响功率测定及最终的检测结果;该公司在部分车辆检测功率无法达标的情况下,通过修改扭力系数提高车辆检测通过率。该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修改扭力系数行为存在间歇性、阶段性,排查涉案报告工作量较大。执法人员通过AI模型,对系统后台扭力系数修改记录、车辆检测记录、检测报告记录进行比对分析,确认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共计236份,非法获利3.304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1月13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304万元。
因2025年1月,该公司曾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受过1次行政处罚,本次又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且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2025年12月11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以移送函形式移送衢州市市场监管局,建议取消其检测资格。
一是跨部门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本案为机动车检测机构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公安三部门协同分工,通过“综合查一次”模式,即有效解决了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的问题,减轻企业迎检负担;也能融合三部门不同专业角度,更容易发现深层次问题,提升监管精准性;同时,对发现的出具虚假报告的严重违法行为,形成生态环境部门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取消资质的跨部门联动处罚,增强执法威慑力。二是AI模型数据分析助力案件查办。AI模型可以通过快速比对分析大量数据,在复杂、间歇性的违规行为中精准识别出两百余份虚假报告,解决了人工排查耗时耗力、易遗漏的难题,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智能化、高效化。
本案是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群众信访举报线索,通过多轮调查取证、专家危险特性认定、跨部门协作锁定违法事实的典型案件。涉案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违法行为覆盖收集、贮存、处置等多个环节,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为规范废品回收行业危险废物管理提供了重要执法参考。
2025年9月2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接群众举报,立即对辖区内某废品回收站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站未在生产,但东侧空地露天堆放114个白色塑料桶及65个拆卸铁架,有明显刺激性气味,渗滤液与雨水混合呈黑褐色,地面留有黑色污渍,部分桶体有切割痕迹。此外,场地内还堆放有2袋废机油桶和3个蓝色塑料桶,均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
执法人员迅速对涉案物品及车辆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委托监测机构对渗滤液、土壤等采样检测。经查,白色桶为水合肼吨桶,蓝色桶为三溴化磷桶,均为负责人李某从某科技公司运出,该回收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在公安机关协助下,调取道路监控证实,李某于2025年9月11日、17日、22日、23日多次运输上述化工桶至该站,并已将部分三溴化磷桶破碎装袋。9月28日检测结果显示,该站沉淀池及场外渗坑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标。10月13日,经3名专家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关标准认定,涉案废三溴化磷桶及其破碎物、废水合肼桶、水合肼渗滤液混合物、废机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10月14日过磅确认,涉案危险废物总重达12.59吨。
该废品回收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鉴于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12.59吨,远超3吨以上的刑事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5年10月29日将案件移送松阳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该回收站限期整改,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一是拓宽线索渠道,推动社会共治。本案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彰显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重要性,有效弥补监管盲区,构建了“群众举报+部门响应”的协同治理机制。
二是规范调查程序,夯实执法基础。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监控调取、采样检测、专家认定、称重计量等多种手段,形成完整证据链,突出专业认定在案件定性中的关键作用,体现执法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三是强化行刑衔接,形成震慑效应。针对涉案数量大、危害重的特点,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查处与刑事追究无缝对接,向社会传递对危险废物违法“零容忍”的鲜明信号,倒逼相关行业落实环境主体责任,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